| 索引号 | 57980321-5/2026081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8-10 15:02:21 |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辖区古镇执法处罚尺度,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维护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法人及其他组织(下称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结合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依据《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查处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
主体界定
1.公民个人:普通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自然人主体,原则参照公民个人档次裁量;个体工商户开展规模化经营、违法获利金额大、造成破坏后果与单位违法程度相当的,经综合研判审慎裁量,并在执法文书写明裁量理由;文书标注个体工商户字号及实际经营者姓名;
3.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经营组织。
第三条 裁量总原则
坚持合法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生态风貌修复并重,所有处罚额度不得超出法律法定区间。
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告诫劝导教育。
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予以告诫劝导教育;对历史建筑、文物本体、湿地造成损坏的,不适用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认定:当事人2年内在本局管辖范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认定为初次违法;2年内发生过同类违法,不适用首违不罚。
区分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三类主体实施差异化裁量。
第四条 裁量情节划分标准
1.较轻情节:首次发生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自行整改复原;损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修复,未造成永久性损毁;无违法收益;违法行为发生于风貌协调区域。
2.一般情节:经执法人员责令后才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展整改;对古镇风貌、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损害可修复;不属于重复违法,未破坏古建筑主体构件。
3.较重情节:拒不停止违法、拒绝整改修复;违法行为发生在建设控制区、古镇核心保护区;造成古建筑、历史构件、湿地水系永久性损毁;十二个月内同类违法行为发生两次及以上;违法所得较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本档情节不适用首违不罚。
第五条 通用裁量规则
1.主动消除不良后果、配合执法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在对应档次范围内从轻就低处罚;
2.拒不配合执法、屡次违法、损毁历史遗存等从重情形,在对应档次区间内择高裁量;
3.案件同时存在从轻、从重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裁量;行政处罚文书写明违法主体、裁量情节、处罚理由;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文书中写明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4.开展整改修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风貌协调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在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二)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三)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六)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违法行为1: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法定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法条不作主体区分。
本行为直接侵害湿地生态,不适用首违不罚。
较轻:初次违法,主动完成原状恢复,占用面积小,未破坏湿地功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50‑65元/㎡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恢复,扰动湿地生态尚可修复,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66‑80元/㎡处罚;
较重:拒不开展修复,占用面积较大致使湿地功能受损,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81‑100元/㎡处罚。
违法行为2: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拒不修复需承担修复费用,并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本行为破坏地形地貌,不适用首违不罚。
较轻(逾期未修复):初次违法主动整改,地貌扰动轻微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30000元;单位:10000‑40000元
一般(逾期未修复):催告后方开展修复,局部地貌遭到破坏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30001‑55000元;单位:40001‑70000元
较重(逾期未修复):拒不修复造成水域地貌严重破坏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55001‑80000元;单位:70001‑100000元
违法行为3: 设置、张贴有损古镇风貌标牌广告、招贴
法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个人罚款200‑2000元,单位2000‑20000元。
较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主动清除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予以告诫教育,不予罚款;逾期不改正: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200‑800元;单位:2000‑8000元
一般:责令后才清除整改,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801‑1400元;单位:8001‑14000元
较重:拒不清除,多处设置,严重影响古镇风貌,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401‑2000元;单位:14001‑20000元
违法行为4: 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500元罚款,法条不作主体区分。
较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立即停止并清理,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予以告诫教育,不予罚款。
一般:经责令才清理整改,并处100‑300元。
较重:拒不清理,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影响通行游览,并处301‑500元。
违法行为5: 在历史建(构)筑物刻划、涂污
法定处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固定罚款。
直接损伤历史建筑本体,不适用首违不罚;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统一适用: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
违法行为6: 露天焚烧垃圾、秸秆
法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2000元罚款,法条不区分主体。
较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当场立即停止、扑灭,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一般:责令后才停止整改,并处500‑1200元。
较重:拒不改正,多次焚烧,产生大量烟尘影响古镇环境,并处1201‑2000元。
第三章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控制区新增禁止行为)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在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破坏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三)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
违法行为7: 损毁保护建(构)筑物、破坏古建门窗牌匾装饰构件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限期改正补救;逾期不改正:10000‑100000元;情节严重100000‑500000元。
直接损毁历史建筑构件,不适用首违不罚。
较轻:主动停止补救,轻微磕碰擦伤,构件未发生实质性损坏,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20000元;单位:10000‑25000元。
一般:催告后开展补救,构件局部损坏可修复,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20001‑60000元;单位:25001‑100000元。
较重(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构件断裂、缺失,造成不可逆损毁: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0‑300000元;单位:100000‑500000元。
违法行为8: 擅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铁皮房等
法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可代为恢复,费用违法者承担,并处200‑1000元,法条不区分主体。
较轻:初次违法,2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主动自行拆除整改,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予以告诫教育,不予罚款。
一般:责令后方拆除整改,并处200‑600元。
较重:拒不拆除,严重破坏古镇传统立面风貌,并处601‑1000元。
第四章 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新增禁止行为)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破墙开店;(二)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违法行为9: 擅自破墙开店
法定处罚:责令停止、限期改正补救;逾期不改正:10000‑100000元;情节严重100000‑500000元。
改动历史建筑墙体,不适用首违不罚。
较轻:主动停工、封堵恢复,墙体破坏轻微,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20000元;单位:10000‑25000元。
一般:催告后才整改修复,墙体局部受损可修复,逾期不改: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20001‑60000元;单位:25001‑100000元。
较重(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改变历史建筑原有格局: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0‑300000元;单位:100000‑500000元。
违法行为10:使用高噪音设施招揽顾客、开展活动
法定处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处200‑500元,法条不区分主体。
较轻:初次违法,2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收到警告立即关停降噪,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不予罚款。
一般:警告后拖延整改,短时降低噪音,并处200‑350元。
较重:警告拒不改正,持续高分贝扰民,多次实施,并处351‑500元。
违法行为11: 擅自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法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3000元;情节严重3000‑30000元。
较轻:初次违法,2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接到通知立即撤摊,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一般:责令后方才撤摊,对游览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300‑2000元;单位:300‑3000元。
较重(情节严重):拒不撤摊,长期占用核心区公共通道,扰乱游览经营秩序: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3000‑15000元;单位:3000‑30000元。
第五章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裁量基准
本条属于严重破坏古镇保护禁止行为,涉及湿地、河道、古建本体损毁,全部不适用首违不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破坏性开发湿地、擅自改扩建、侵占河道、损毁古建构件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代为恢复;造成严重后果,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较轻:初次违法,主动停止,自行恢复原状;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可逆损害。处置: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如有),告诫教育。
一般:经责令才停止整改;损害可修复,存在少量违法所得。处置: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10000‑25000元;单位:50000‑70000元。
较重(情节严重):拒不整改;位于核心保护区;造成湿地、河道、古建构件不可逆损毁;多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大。处置: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承担代为修复费用、赔偿损失:
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25000‑50000元;单位:70000‑100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特别适用规则
个体工商户原则按照公民个人裁量档次执行;个体工商户从事规模化经营、违法获利数额大、破坏危害等同于单位违法后果的,经案件集体讨论后,可参照单位档次裁量,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专门写明该部分裁量说理;
法律文书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列明字号同时载明经营者姓名。
第七条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适用程序
1.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人员应当核查办案系统当事人2年内同类违法记录,收集整改证据,形成调查笔录、整改照片等佐证材料;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履行内部审批,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展普法教育劝导;
3.下列情形不得适用首违不罚:造成历史建筑、文物、湿地不可逆损害;12个月内同类违法;核心保护区内严重破坏风貌且拒不配合。
第八条 文书说理要求
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类别(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适用本基准的裁量阶次、裁量理由、法律依据;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专门写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做到裁量有据。
第九条 冲突适用
本基准仅为执法细化执行标准,不得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 解释权与施行时间
本基准由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