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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980321-5/20260810-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10 15: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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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行政执法规范

为规范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执法纪律

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选择性执法;

2. 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3. 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4. 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5. 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6.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办案规范

(一)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三)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四)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执法装备使用规范

    (一)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四、着装规范

(一)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五、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一)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三)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六、实施和监督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三)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