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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106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1-06 1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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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4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4

 

被处罚人:胡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1974101日出生,现年47岁。

被处罚人胡某违法采海粪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胡某于20221113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和平社区中村二村民小组李维成户及上村一村民小组李永江两户在北干渠沟上方承包的集体水田上开采海粪160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60元,固东镇、社区制止后于20221129日停止开采

我局于20221130日向胡某调查取证后,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先字〔2022103),暂扣胡某挖机两台,并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自然资监停字2022103,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撤离施工人员,恢复原水田耕种条件,听候处理。后20221229日向胡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10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104)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胡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胡某于20221113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和平社区中村二村民小组李维成户及上村一村民小组小李永江两户在北干渠沟上方承包的集体水田上开采海粪160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60元,固东镇、社区制止后于20221129日停止开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由于胡某主动恢复耕地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海粪行为,撤离开采海粪人员,恢复原水田耕种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二、没收开采销售海粪的违法所得玖仟陆佰元正(¥9600),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