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0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17:08:4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74号
被处罚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处罚人:于2020年11月开始,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苴社区腾泸二级公路隧道口违法建设公路隧道的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20年11月开始,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苴社区腾泸二级公路隧道口违法建设公路隧道口,现已建成的行为。该公路隧道口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1400.7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893.78平方米。占地四至为:东至本宗地用地界,南至本宗地用地界,西至本宗地用地界,北至本宗地用地界。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8日对被处罚人和违法现场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测,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日我局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74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74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于2020年11月开始,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苴社区腾泸二级公路隧道口违法建设公路隧道口,现已建成的行为。该公路隧道口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1400.7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893.78平方米。占地四至为:东至本宗地用地界,南至本宗地用地界,西至本宗地用地界,北至本宗地用地界。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是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退回违法占用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
二、按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11元,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零柒元柒角正(1400.7㎡×11元=15407.7元)。
以上处罚内容限2022年7月10日前履行到位。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率。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