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25:5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3号
被处罚人:李某,性别:男,年龄:52岁,民族:汉族。
经查实: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文财小区建设砖混结构住宅房屋212.23平方米,根据《腾冲市2021年至2022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38.59元,合计造价为156802元。
本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被处罚人李某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2月1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43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43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文财小区建设砖混结构住宅房屋212.23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处罚如下:
罚款9405元,即(212.23平方米×738.59元/平方米×6%)。
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