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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2-072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7-20 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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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3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3  

被处罚人:李某,性别:年龄:52,民族:汉族

经查实: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文财小区建设砖混结构住宅房屋212.23平方米根据《腾冲市2021年至2022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38.59元,合计造价为156802元。

本局于2022211日对被处罚人李某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21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43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43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文财小区建设砖混结构住宅房屋212.23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李某处罚如下:

罚款9405212.23平方米×738.59/平方米×6%

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