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27:5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5号
被处罚人:杨某,性别:男,年龄:54岁,民族:汉族。
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段家巷小区建设框架结构住宅房屋995.19平方米,根据《腾冲市2021年至2022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1121.36元,合计造价为1115966元。
本局于2022年3月4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3月4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45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45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段家巷小区建设框架结构住宅房屋995.19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处罚如下:
罚款66957元,即(995.19平方米×1121.36元/平方米×6%)。
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