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28:2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6号
被处罚人:黄某,男,汉族,现年64岁。
经查实:被处罚人黄某未经批准,于2022年1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承包的集体水田上开采海粪44车(约660吨),每车销售价格300元,违法所得13200元。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黄某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2月26日向黄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46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46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黄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黄某未经批准,于2022年1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承包的集体水田上开采海粪44车(约660吨),每车销售价格300元,违法所得13200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海粪行为,撤离开采海粪设备、人员,恢复耕种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正(¥13200元)。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处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