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30:4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47号
被处罚人:邹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现年52岁。
经查实:被处罚人邹某于2022年2月6日擅自在腾冲市荷花镇肖庄社区香柏林占用集体山地10平方米用挖机开采火山石,制止后开采出的石料就地掩埋,并按要求进行了土地恢复。
我局于2022年2月8日向邹某调查取证后,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先字〔2022〕第7号),暂扣邹某挖机一台,并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2〕第7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采矿设备和工棚,撤离施工人员,恢复原地貌,听候处理,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邹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47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47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邹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邹某于2022年2月6日擅自在腾冲市荷花镇肖庄社区香柏林占用集体山地10平方米用挖机开采火山石,制止后开采出的石料就地掩埋,并按要求进行了土地恢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火山石行为,撤离开采火山石机械设备、人员,采出的石料就地掩埋,恢复原地貌,消除安全隐患。
二、处罚人民币伍仟元(¥5000)。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处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