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2-0720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15:34:2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50号
被处罚人:康某,性别:男,年龄:54岁,民族:汉族。
经查实:康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建设木架结构住宅房屋137.12平方米,根据《腾冲市2021年至2022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583.78元,合计造价为80047元。
本局于2022年3月7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3月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50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50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康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建设木架结构住宅房屋137.12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康某处罚如下:
罚款4802元,即(137.12平方米×583.78元/平方米×6%)。
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单,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