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10901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1-09 11:17:5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108号
当事人: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
住所:腾冲市明光镇自治村
委托代理人:黄某
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
我局于2022年8月14日对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占用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组集体土地建设职工生活区及食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组集体土地建设职工生活区及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池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黄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池某为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委托黄某处理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小组集体土地建设职工生活区及食堂一案相关事宜。
2.《土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土地为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3.《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4.《建设改造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面积5661.9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553.31平方米,建筑面积2121.85平方米。
5.2018年变更地类认定材料1份,证明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5661.98平方米(8.49亩)土地为腾冲市明光镇自治社区高树根河村民小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666.7平方米(1亩)、采矿用地1780.09平方米(2.67亩)、有林地2273.45平方米(3.41亩)、其他草地940.05平方米(1.41亩)。
6.现场照片3张,证明腾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
地建设职工生活区及食堂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公司建设时间为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121.85平方米,并处67944元罚款(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2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