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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314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3-14 08: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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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

   人: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登辉

住所:昆明片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通路西交集团关上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丽飞性别:男,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

我局于2023213日对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占用腾冲市曲石镇大坝社区小寨村民小组征收的集体土地2.31建设沪腾二级公路隧道建设材料堆放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20216月至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腾冲市曲石镇大坝社区小寨村民小组征收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31亩,其中: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建设沪腾二级公路隧道建设材料堆放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吴登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杨丽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登辉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登辉委托杨丽飞处理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腾冲市曲石镇大坝社区小寨村民小组征收集体土地上占用土地总面积154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建设沪腾二级公路隧道建设材料堆放库一案相关事宜。

2. 《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3. 《建设改造区域草图》1份,证明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54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

4. 2022年土地卫片核查图斑1份,证明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54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

5. 现场照片3张,证明云南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腾二级公路隧道建设材料堆放库程度。

我局已于2023216日依法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公司建设时间为20216月至7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鉴于该土地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23100元罚款(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