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525-00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09:03:5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号
被处罚人:张毓逵,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1991年9月24日出生,现年32岁。
被处罚人:张加品,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1980年7月11日出生,现年43岁。
被处罚人:段海鹏,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2000年10月26日出生,现年23岁。
被处罚人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违法开采火山石一案,自然资源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于2023年5月9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鬼甸坝集体采矿用地上用挖机开采火山石4立方米,曲石镇巡查人员发现制止后,三人立即停止开采,将开采出来的火山石留在现场,并积极配合恢复土地原状。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处罚人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调查取证后,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先字〔2023〕第31号),暂扣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挖机两台,并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3〕第3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撤离施工人员,恢复原水田耕种条件,听候处理。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自然资源局认为:被处罚人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于2023年5月9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鬼甸坝集体采矿用地上用挖机开采火山石4立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鉴于曲石镇巡查人员发现制止后,三人立即停止开采,将开采出来的火山石留在现场,并积极配合恢复土地原状,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经案审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自然资源局违法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对张毓逵、张加品、段海鹏三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