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602-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11:21:0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0号
被处罚人:赵兴汉,性别:男,年龄:35岁,民族:汉族,被处罚人赵兴汉非法采矿(火山石)一案,自然资源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赵兴汉于2023年5月1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鬼甸坝采矿(火山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矿(火山石)工具为挖机(数量:一台、型号:叁一215),还未采出火山石。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赵兴汉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3〕第30号),并于2023年5月26日向赵兴汉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0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0号),告知了赵兴汉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赵兴汉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赵兴汉于2023年5月1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鬼甸坝采矿(火山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主动恢复土地原状,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撤离采矿(火山石)机械设备、人员,消除安全隐患,采出的火山石就地掩埋,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