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530-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17:40:0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6号
被处罚人:李林广,男,现年60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
经查实:李林广于2019年9月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擅自在腾冲市新华乡中心社区茅草地香柏桥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调查,对被处罚人李林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对李林广对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3年5月2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6号),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林广处罚如下:
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10500÷666.7)×4即每平方米63元的罚款,违法占地170平方米,合计罚款10710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