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921-0002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9-21 15:42:3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8号
当事人: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治葵。
授权委托人:贺成功,男,汉族,年龄:33岁,大学本科文化,单位及职务: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社区欢乐湖东边违法占用集体水田4885.44平方米、农村道路32.52平方米、沟渠82.09平方米、建制镇497.85平方米、村庄207.43平方米,合计5705.33平方米建设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建设项目包括(绿化面积1903.26㎡、沥青道路1240.83㎡、石板道路134.92㎡、石板活动场所1147.21㎡、停车位83.99㎡、大厅门廊52.15㎡、加热设备35.83㎡、喷泉设备189.04㎡、游泳池715.2㎡、休息区46.21㎡、亭子60.46㎡、泡池96.23㎡,合计建筑面积5705.33㎡)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上述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治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1分、《法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总经理贺成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段治葵为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贺成功代表处理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一案相关事宜。
2.做《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社区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的事实。
3.公司提供《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图》1份,证明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社区欢乐湖东边违法占用集体水田4885.44平方米、农村道路32.52平方米、沟渠82.09平方米、建制镇497.85平方米、村庄207.43平方米,合计5705.33平方米建设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建设项目包括有(绿化面积1903.26㎡、沥青道路1240.83㎡、石板道路134.92㎡、石板活动场所1147.21㎡、停车位83.99㎡、大厅门廊52.15㎡、加热设备35.83㎡、喷泉设备189.04㎡、游泳池715.2㎡、休息区46.21㎡、亭子60.46㎡、泡池96.23㎡,合计建筑面积5705.33㎡)的具体情况。
4、公司提供《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占用土地范围内2018年土地变更数据及2020年土地变更数据》各1份,证明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地类性质。
5.现场照片4张,证明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东湖温泉康养酒店温泉泡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9月13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8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合计5705.33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1903.26㎡、沥青道路1240.83㎡、石板道路134.92㎡、石板活动场所1147.21㎡、停车位83.99㎡、大厅门廊52.15㎡、加热设备35.83㎡、喷泉设备189.04㎡、游泳池715.2㎡、休息区46.21㎡、亭子60.46㎡、泡池96.23㎡。
二、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人民币(5705.33㎡×200元=1141066元),合计处罚人民币壹百壹拾肆万壹仟零陆拾陆元正(¥114106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并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