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1018-0003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15:11:4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29号
当事人:腾冲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刘泽民
授权委托人:杨新龙:男,汉族,年龄:37岁,大学文化,住址: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局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明光镇违法占用集体土地66.1584公顷,按二调土地分类为:农用地57.0408公顷(耕地25.6750公顷、种植园地1.6325公顷、林地14.7773公顷、草地6.1445公顷、其它农用地8.8115公顷),建设用地6.2436公顷(采矿用地0.1683公顷、农村宅基地2.4232公顷、特殊用地0.1206公顷、公路用地3.5315公顷),未利用土地2.8740公顷(河流水面2.2414公顷、内陆滩涂0.6326公顷);按三调土地分类为:农用地33.0359公顷(耕地16.7766公顷、种植园地0.3968公顷、林地10.8682公顷、草地1.2149公顷、其它农用地3.7794公顷),建设用地30.0013公顷(采矿用地0.5680公顷、农村宅基地0.8917公顷、特殊用地0.0984公顷、公路用地26.4715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2266公顷、工业用地1.6464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0150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248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34公顷、公园与绿地0.0132公顷、城镇道路用地0.0323公顷);未利用土地3.1218公顷(河流水面1.4254公顷、内陆滩涂0.0445公顷、裸土地1.6519公顷)。建设固东镇至自治二级公路已动工建设的全长29.6公里半成品路基工程,用地总面积为66.1584公顷。其中已完成路面7.8公里,用地面积为15.9311公顷,路基未成型21.8公里,占地面积48.5194公顷,排水沟22439.25m3,挡土墙21051.9m3,,涵洞136道,桥梁基桩22棵,盖梁20片,30mT梁6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上述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刘泽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分、《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该局干部杨新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交通运输局,刘泽民为腾冲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干部杨新龙代表处理腾冲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明光镇违法占用集体土地66.1584公顷建设腾冲固东至明光镇自治二级公路一案相关事宜。
2.做《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腾冲市交通运输局在腾冲市固东镇、明光镇违法占地的事实。
3.该局提供《腾冲固东至明光镇自治二级公路建设规划图》1份、《腾冲固东至明光镇自治二级公路建设占用土地二调、三调图》各一份,证明腾冲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固东镇、明光镇违法占用集体土地66.1584公顷,按二调土地分类为:农用地57.0408公顷(耕地25.6750公顷、种植园地1.6325公顷、林地14.7773公顷、草地6.1445公顷、其它农用地8.8115公顷),建设用地6.2436公顷(采矿用地0.1683公顷、农村宅基地2.4232公顷、特殊用地0.1206公顷、公路用地3.5315公顷),未利用土地2.8740公顷(河流水面2.2414公顷、内陆滩涂0.6326公顷);按三调土地分类为:农用地33.0359公顷(耕地16.7766公顷、种植园地0.3968公顷、林地10.8682公顷、草地1.2149公顷、其它农用地3.7794公顷),建设用地30.0013公顷(采矿用地0.5680公顷、农村宅基地0.8917公顷、特殊用地0.0984公顷、公路用地26.4715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2266公顷、工业用地1.6464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0150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248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34公顷、公园与绿地0.0132公顷、城镇道路用地0.0323公顷);未利用土地3.1218公顷(河流水面1.4254公顷、内陆滩涂0.0445公顷、裸土地1.6519公顷)。建设固东镇至自治二级公路的具体占用土地及建设情况。
4、该局提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道S237线腾冲市固东镇至自治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基础〔2017〕39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市固东至自治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云国土资预〔2016〕136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保林资许准〔2019〕107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腾冲市固东镇至自治二级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水保许〔2017〕33号)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7〕115号)等相关文件,证明腾冲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腾冲固东至明光镇自治二级公路取得了前期批准文件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对你局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日发出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3〕第329号),又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局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29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29号),你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9.6公里半成品硬化路面。其中已完成路面7.8公里,排水沟22439.25m3,挡土墙21051.9m3,,涵洞136道,桥梁基桩22棵,盖梁20片,30mT梁6片。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