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1024-0001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09:21:2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58号
当 事 人: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春强
委托代理人:杨善逵,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6岁,文化程度:大专,单位及职务: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副校长,住址:腾冲市马站乡兴龙社区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社区王家冲中石油站旁建设凯佑驾校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社区王家冲中石油站旁违法占用土地2800平方米建设凯佑驾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春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吴春强为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副校长杨善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据目录清单1份,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委托杨善逵代表处理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社区王家冲中石油站旁违法占用土地2800平方米建设凯佑驾校一案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4、施工单位生活区实际占地面积示意图3张,证明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及占地地类情况。
5、现场照片8张,证明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凯佑驾校的建设程度。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向腾冲县凯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9月18日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158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158号),告知了你公司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进行了听证,你公司听证会上提出的相关陈述,我局经讨论后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用地论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你驾校在2023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