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1106-00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17:29:1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34号
当 事 人: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蒋坤旭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树聪,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3岁,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务: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工作人员,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黄尾洞。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以下简称公司)擅自在腾冲市滇滩镇河西社区牛腊口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积液池,占地面积:4225.43平方米(占地类型:二调为其它林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9月擅自在腾冲市滇滩镇河西社区牛腊口违法占用土地4225.43平方米建设积液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蒋坤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蒋坤旭为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法定代表人。
2、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工作人员李树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委托李树聪代表处理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擅自在腾冲市滇滩镇河西社区牛腊口违法占用土地4225.43平方米建设积液池一案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违法占地的事实。
4、《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违法占地面积4225.43平方米情况。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腾冲市滇滩镇河西社区牛腊口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积液池的建设程度。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向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10月27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34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3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腾冲市滇滩镇维恩劳务服务部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225.43平方米(其中:抽水房钢架铁皮房一间,建筑面积4平方米)
二、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叁元正(¥422543)(其它林地4225.4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