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417-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10:11:3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中山小组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性别:男 ,年龄:46,民族:汉族,住址: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中山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39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5立方米)建设传统村落文化活动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于2019年4月1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传统村落文化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向村民小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14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14号),你村民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5立方米(挡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