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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604-00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04 10: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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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29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水碓村上二小组:寸某,性别:男 ,年龄:40,民族:汉族,住址: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上二小组

水碓村上三小组:李某,性别:男 ,年龄:67,民族:汉族,住址: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上三小组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木架结构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于2024年3月31日开始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寸家湾公房建设木架结构房屋(一栋两层、占地面积约12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7份,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提供《公房建房协议》1份,证明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寸家湾公房建设木架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2份,证明寸东海、李宗华为顺镇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小组长。

3. 拍摄建设现场照片4张,证明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寸家湾公房建设木架结构房屋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日至4月3日依法向水碓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寸家湾公房建设木架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5月22日向上二、上三村民小组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23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23号),告知了上二、上三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二、上三村民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上水碓村二、上三村民小组在2024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木架结构房屋一栋两层、占地面积约12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