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110-00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09:39:12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李永生,男,汉族,44岁,大专文化,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东营小区。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李永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沙地摩托越野经营活动场所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李永生于2024年7月开始在腾冲市北海镇富裕村大沙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32亩建设沙地摩托越野经营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建房4栋,建筑面积74平方米),于2024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李永生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北海镇富裕村大沙田占用土地建设沙地摩托越野经营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建房4栋,建筑面积74平方米),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3张,证明李永生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北海镇富裕村大沙田占用土地建设沙地摩托越野经营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建房4栋,建筑面积74平方米),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场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李永生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沙地摩托越野经营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勘测,2024年10月17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4〕第66-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66-1号),李永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李永生于2024年10月29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活动板房4栋,建筑面积74平方米)、其他设施(清除混凝土地坪),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