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220-0002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16:39:55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忠,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受托人:单红光,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安全部总经理。
经查实: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新闻一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6)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0146号的土地上进行超面积建设81.95平方米,根据《腾冲农村商业银行活动及展览用房建设项目超建部分施工图预算报告》,工程造价为120678.75元(平方造价1472.5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处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证明、现场照片;
4.《腾冲农村商业银行活动及展览用房建设项目超建部分施工图预算报告》。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对被处罚公司受托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2月10日向被处罚公司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15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5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点九的罚款11947.19元(即120678.75元×9.9%)。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