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41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10:06:29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戴德稳,男,汉族,现年49岁,身份证号:533023********0737,住址:腾冲市曲石镇回街村白家河,电话:159****3906。
经查实:戴德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观音塘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1)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6170号)的土地上进行超面积建设197.4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戴德稳;
2.《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房屋的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戴德稳已取得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戴德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5.《现场勘测笔录》、《戴德稳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报告》各1份,证明戴德稳在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观音塘小区房屋建设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4月1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4月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26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26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腾冲市2024年至2025年度城乡简易房屋建筑成本估算表》测算,决定处罚如下:
1.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3284.07元(即197.44平方米×1121.36元/平方米×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