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121-0003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16:40:58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袁良让,男,汉族,现年75岁 ,身份证号:533023XXXXXXXX0018,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秀峰社区顺城小区54号,电话:139XXXX6081。
被处罚人袁良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袁良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越街道秀峰社区顺城小区54号建设框架结构房屋124.65平方米,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5年1月1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8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袁良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越街道秀峰社区顺城小区54号建设框架结构房屋124.6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腾冲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2日)规定,按照《腾冲市2023年至2024年度城乡简易房屋建筑成本估算表》测算,决定处罚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8386.65元即(124.65平方米×1121.36元/平方米×6%)。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