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416-0002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15:27:39 |
文号 | 浏览量 |
当 事 人:贾志强,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3023XXXXXXXX2816,住址: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委会第15组,电话:152XXXX2243。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贾志强超过宅基地批准范围多占土地150平方米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21日依法对贾志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贾志强于2024年10月开始在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委会第15组33号老家拆旧建新过程中,超过宅基地批准范围150平方米建设房屋,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占地类型为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贾志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贾志强。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贾志强超出宅基地批准范围多占土地的非法占地事实。
3、勘测定界现状图(2009年数据库)1份、勘测定界影像位置图1份、测量数据1份,证明贾志强非法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及占地地类情况。
4、现场照片4张,证明贾志强非法占地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5〕第3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5〕第31号),贾志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贾志强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砖混房1间1层150平方米);
2.依法处罚款1.5万元(非法占用土地15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2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