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62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09: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蔺汝肃,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75年6月1日出生,现年50岁,住所:腾冲市清水镇良盈村委会蔺家寨大台子组58号。联系电话:139****3498,身份证号码:533023********3312。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被处罚人蔺汝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利用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被处罚人蔺汝肃于2015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社区大寨子2组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蔺汝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蔺汝肃。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现场图片2张,证明蔺汝肃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向蔺汝肃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6月3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52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52号),蔺汝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