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625-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09:08:4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57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徐进礼,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1959年3月8日出生,现年66岁,住所:腾冲市荷花镇尖山村委会杞木窝2组。联系电话:138****4421,身份证号码:533023********3139。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被处罚人徐进礼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利用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被处罚人徐进礼于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腾冲市荷花镇尖山村委会杞木窝2组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进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徐进礼。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现场图片1张,证明徐进礼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徐进礼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6月13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57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57号),徐进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