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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50626-00014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6-26 16: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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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51号)


当事人:杨明兵,男,汉族,现年39岁,身份证号:533023********101X,住址:腾冲市明光镇顺龙村委会后街社8号,电话:135****5354

我局于2025527日对杨明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马站乡白草开采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明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马站乡白草开采地热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明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杨明兵。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杨明兵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3、现场照片4张,证明开采地热水的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5528日依法向杨明兵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530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告字〔2025〕第5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听告字〔2025〕第51,杨明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6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