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626-0001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16:38:2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杨明兵,男,汉族,现年39岁,身份证号:533023********101X,住址:腾冲市明光镇顺龙村委会后街社8号,电话:135****5354。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杨明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马站乡白草坝开采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明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马站乡白草坝开采地热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明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杨明兵。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杨明兵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3、现场照片4张,证明开采地热水的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杨明兵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5月30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5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51),杨明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