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626-0001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16:40:34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李雁萍,女,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号:533023********0025,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电话:182****9201。
经查实:李雁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腾越街道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建设木结构房屋154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李雁萍;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房屋的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雁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事实;
4.《现场勘测笔录》、《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证明》各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李雁萍户房屋建设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5月26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48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48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腾冲市2024年至2025年度城乡简易房屋建筑成本估算表》测算,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394.12元(即154平方米×583.78元/平方米×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