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626-0001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16:41:5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 事 人:徐兆菊,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51岁,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533023********1024,住址:腾冲市明光镇顺龙村尖山脚,联系电话:151****6359。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徐兆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两江口蔺家湾开采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2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两江口蔺家湾开采地热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兆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徐兆菊。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徐兆菊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证明徐兆菊违法开采地热水的程度。
我局已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对徐兆菊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6月18日向徐兆菊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68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68号),徐兆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