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31-5/20251113-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11:19:19 |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董根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旧城镇民族中学宿舍区,联系电话:151****8477,身份证号码:533123********1215。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腾冲市腾越街道秀峰社区砚塘小区**号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董根强;
2.证据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房屋的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3.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董根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事实;
4.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证明》各1份及房屋照片3张,证明董根强在腾冲市腾越街道秀峰社区砚塘小区78号建设房屋情况。
5.证据五:《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董根强居民建房规划说明》,证明董根强所建房屋建筑风貌符合该片区管控要求,对城市规划无冲突。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90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169.44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建设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121.36元)百分之六的罚款,即违建面积169.44平方米×1121.36元/平方米×6%=11400.19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零壹角玖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将罚款缴至腾冲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腾冲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