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056994753Q-/2022-081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8-17 17:58:3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了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促使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行政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工作,告知相关罚款对象将罚款缴入经腾冲市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户名: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4078762366)。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行由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罚款收据。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代收机构名称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事项。
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使用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罚款收据。
五、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当场罚款时,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戳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六、凡收缴罚款,必须使用上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罚款票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印的罚款收据。
七、使用罚款票据,做到专票专用,不得乱用。
八、统一票据的领取、使用、注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 妥善保管,杜绝丢失、损坏的事故的发生。
九、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局长一把手负总责任,其他人员按岗位分别负责。
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凡有违规款项的一律没收, 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