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056994753Q/20240409-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17:20:2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人员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队、站应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方式和抽查结果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单位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将下列执法事项应当予以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权限、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执法人名单;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按照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九条 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局发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慧腾冲”终端机、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按如下程序:
(一)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动态调整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执法机构信息,报局领导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二)由政策法规股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三)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最新核定的“三定方案”,清理全局各部门职能职责,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局网站予以公示;
(四)由公共事业服务管理股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制定行政许可负面清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局属各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由承办单位送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再报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载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可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属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政策法规保障股。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的内容,由局属各部门送政策法规股审核把关,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局系统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政策法规保障股负责解释。2019年8月29日印发的《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