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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50519-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 2025-05-19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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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顺古镇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和顺古镇实际,市人民 政府起草了《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519-2025620日。

反馈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腾冲市消防救援局;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腾冲市消防救援局电子邮箱:3093177509@qq.com

如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和谐小区119号腾冲市消防救援局,邮编:679100

联系电话:0875-5181546







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和顺古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和顺古镇内居住、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古镇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和顺古镇,是一个有着600多年历史的古镇,是云南四大古镇之一,是指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城区西南4公里处,包含十字路、水碓、大庄等三个村的区域

第四条 和顺古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和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和顺古镇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腾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市消防救援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顺古镇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市古保局负责和顺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牵头编制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消防专项规划,并指导和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二)告知和顺古镇内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应急反应处置和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工程机械和设备。

第十 市住建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顺古镇内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负责和顺古镇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和顺古镇内燃气安全,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十 市文旅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顺古镇内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

(二)负责和顺古镇范围内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培训。

第十  市公安局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二)安排和顺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  市电力公司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第十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和顺古镇内火灾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据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十 市工信、教体、人社、水务、市场监管、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和顺古镇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市消防救援局、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市教体、人社以及和顺古镇内的学校应当将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

新闻、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和顺古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主题团日、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和顺古镇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  市古保局、消防救援局、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在和顺古镇范围内居住、经营、工作、施工的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腾冲古镇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十条  和顺古镇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并实体化运行微型消防站,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指导建立村微型消防站及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 市消防救援局与住建、自然资源以及古保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和顺古镇内不超过14间(套)、不超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执行。市消防救援局定《腾冲和顺古镇旅游民宿消防备案检查实施指南》,和顺古镇内的旅游民宿纳入双随机、公开抽查范围旅游民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旅游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 和顺古镇内的建筑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装修、修缮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因和顺古镇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时,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消防救援会同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  和顺古镇内的单位和建筑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学校、酒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居民住宅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古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市政管网供水应当满足两路消防供水条件,并满足室外消防给水流量需求。

第二十 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古内道路及进深大于30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照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50米。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古内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 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规范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缩小防火间距,生产经营性场所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要求,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古镇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古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住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二十 和顺古镇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一)在和顺古镇内木结构建筑、客栈、酒吧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

(二)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烟花爆竹

(三)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内建筑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规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五) 在核心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消防安全的违法活动。

和顺古镇内的建筑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有建筑装修、修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第二十九条 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插座等违规用电行为。

内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停放、集中管理、集中充电的“三集中”管理模式建好停放场所、挡雨车棚等硬件设施,保障居民电动自行车有地可停、有位能放的现实需求。及时劝导、制止居民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禁止在上述区域及室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

核心保护区不得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镇建筑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要求,安装具有过流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刀熔开关、漏电保护开关,装配熔断器、断路器(开关)及保护装置(短路、过流、漏电保护)。建筑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必须实现强弱分离,不得出现接户线和表后线共线槽。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在干燥通风常温场所。

内经营性场所应当安装用电安全监测设备。鼓励各类场所、居民住宅安装使用灭弧式用电管控等新科技产品实施用电安全监测。

第三十条 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

第三十一条 内个人、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违规存储气瓶。

内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内经营场所每日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禁止从业上岗。

第三十三条 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内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四条 内作为出租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负责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消防安全管理,承租人负责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出租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装修时,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

三十五 和顺古镇内经营场所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在营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

作,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三)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三十六 鼓励、推广古内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联网型火灾报警探测器、燃气报警探测器、用电安全监测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防控新技术,引导各种装置接入开放式、共享式的火情预警管理系统。


第四章  灭火救援


三十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和顺古镇灭火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派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和顺消防救援站、文物值班点、微型消防站企业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微型消防站、文物值班点应当按照《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设定固定的值班地点,配备消防摩托车、灭火器、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简易破拆工具等必要且适应古内灭火救援工作的相关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十八 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古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组织灭火救援作战演练。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调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三十九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配合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封闭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等灭火救援工作。

四十 和顺古镇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制止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对于不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或对管理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恐吓的单位或个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十二  公职人员在消防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四十三 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局、古保局、和顺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