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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30/2017-0118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1-18 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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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17113日,经腾冲市人民政府同意,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腾政办发〔20174),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管理工作。为了便于各相关单位更好的学习和理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颁布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286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运营管理、资产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办法,通过依法有序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按照降低门槛、规范管理、下放权限的工作原则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为此,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征求了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113日印发了《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实施办法》。

二、目的意义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主要作用:

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保证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三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退出管理适用情况。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共建项目的分配、管理和动态管理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准入条件。本《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条件、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财产状况材料、住房证明材料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后,由市民政局、公安局、不动产登记局、运营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收入状况、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家庭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配租。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管理。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规程等情况。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廉租最长2年,公租3年。租赁合同明确房屋情况,用途和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租金情况及违约责任。租金以成本租金为基础,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60%,实行动态管理。租金收缴、使用可参照《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及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腾财发〔2016186号)。

(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201211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对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进行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依据《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为了明确承租人责任,除了在承租合同中进行明确外,在《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租住条件,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申请人进行清退作出了相关规定。

(五)关于共建项目的分配运营管理。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园共建、政卫共建项目由共建单位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严禁出售和挪作他用。分配运营管理参照本《管理实施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可参照《腾冲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及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腾财发〔2016186号)。

(六)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