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30/2017-0425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17: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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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腾冲市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方案》(腾政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方案》),对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林区创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云南”、“森林云南”的工作部署,有效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生产方式和资源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省林业厅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7号,以下简称7号通知),在7号通知下发后,保山市林业局和保山市综治办联合下发了《保山市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保林联发〔2011〕1号,以下简称1号通知),为贯彻落实1号通知,腾冲市林业局和腾冲市综治办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相应的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使腾冲在“十二五期间”呈现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良好态势。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森林生态资源保护职责,大力推行“依法护林、依法守林、全民爱林”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全市林区防控体系建设,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全方位形成领导重视、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群众参与的局面。在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保山市全面深化平安林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25号)后,腾冲市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4月20日印发了《方案》。
二、目的意义
《方案》的出台,有利于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更为我市林区治安的和谐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表现在: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开展平安林区创建工作的职责。
二是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林区治安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三是确保了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有利于党委、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林业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平安林区建设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森林防火工作。一是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治理力度,积极在林区内开展“严管野外火源、严查森林火案”的双严专项整治行动。二是创新森林防火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三是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加大对重点林区、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加强预警监测,做到依险而动、因险设防。四是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森林消防队伍战斗力,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五是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科技支撑,提升森林公安机关查破火灾案件能力,实现火灾案件快侦、快破、快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80%以上。
(二)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一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森防方针,严格落实“谁经营、谁防治”责任制度,狠抓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二是提高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执法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调运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三是科学防控外来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危害。四是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扼制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促进全市林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对森林管护队伍的统一调度、培训和考核。二是建立与其他涉林部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机制,推进涉林场所动态化管理。三是整合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资源管理信息数据,联网接入森林防火和重点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四是推进涉林经营单位和重点林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加强林区技防工作;五是狠抓风险隐患强化整治,持续开展涉林矛盾纠纷调处、林区缉枪治爆、禁种铲毒和跨区域警务合作等专项工作。
(四)关于涉林案件查处力度。一是深入开展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抓好森林资源管理。二是坚决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坚决打击危害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四是研究涉林违法犯罪活动规律,开展林区治安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破坏生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关于林权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实现林权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二是正确对待群众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三是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四是认真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