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005257-0-/2020-0428001 | 发布机构 | 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16: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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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边合区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和资金资产运行等重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范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资金资产流失风险,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经营活动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和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禁止县(市、区)党政正职违规干预重大投资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办字〔2019〕100号)及《保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等重大经营活动资金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保国资发〔2020〕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合区国有企业,是指边合区管委会授权边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进行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含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根据转型及发展需要出资在境内外从事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市场化投资行为。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在国内外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外增资扩股,对子公司非同比例增资,股权收购等股权投资;(二)资产投资,包括资产收购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三)保本保收益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国有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所需资金而进行的融资行为,具体包括:(一)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债权融资;(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基金(产业基金)、股票上市等股权融资;(三)BOT、PPP、境外融资等其他融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为担保申请人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债务提供担保,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所称对外借款,指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进行借入或借出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国有企业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标准由各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投资、融资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企业投资、融资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分管投融资工作的领导是企业投资、融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完善投资、融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融资管理制度,重点围绕投资方向、布局结构、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资本安全、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控制投资、融资规模,防控投资、融资风险。
第八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决策时要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报国资办备案或审批。企业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备〔2018〕7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本投资和借款担保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2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融资及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国资监〔2018〕89号)要求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 国资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融资行为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报国资办审核把关程序。国有企业应当在国资办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审慎选择确定投资项目,企业的投资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率、管理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高风险领域投资,重点加强PPP模式建设项目、金融投资、对外并购等业务的管控。要全面规范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效益、风险、退出等事前评估,深入广泛地开展好投资项目的政策、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充分开展专业机构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前期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必须聘请第三方开展合作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资产审计、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估等调查评估程序。在实施“51+49”混合所有制合作项目中,只能以土地厂房等资产入股合作,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出资参股合作。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融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还款来源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融资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监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维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要建立企业融资行为约束机制,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原则上年综合融资成本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具体所控制上浮上限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经济发展形势及企业的融资能力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审批和进展情况报告汇总分析制度。企业应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对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根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进度安排,定期向国资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国有企业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国资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年度投资完成后,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办;在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国资办。
国有企业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国资办备案。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等。国有企业融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审批并报国资办备案。年度融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在当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国资办报送融资活动汇总情况和分析,同时按月报送债务情况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于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备案,国资办根据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国有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包括投资融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融资成本、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将审计结果报国资办。
第三章 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国资办备案。要明确对外担保的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资金出借的条件、决策权限、审批程序、风险防控、禁止性规定、责任追究制度等,提供担保、对外借款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办备案审核,但向边合区外国有企业借出资金须报国资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不得为民营企业、自然人和非法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民营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或无产权(股份)关系的其他单位等市场主体或民事主体提供借款,不得以招商引资、虚假合同、项目预付、合作经营、代理业务等形式对外垫付资金,不得以预付账款、保证金等名义对外拆借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违法违规、违反程序、擅自决定对外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边合区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投资和借款担保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2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融资及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国资监〔2018〕89号)要求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借款或担保前要对借入方或被担保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要对借入方或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产审计或评估。批准对外担保的,要加强对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预警的要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国资办报告。资金出借后,要对借入方的经营运营、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对资金用途进行穿透式跟踪管理,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控。
第四章 资金资产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系统、规范、有效的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和决策、执行、监督制度。企业董事会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严格按照资金资产运作权限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审慎决策,经理班子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资金运作制度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要加强对制度规范性、有效性以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和报告机制,完善资金运行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把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出借等环节作为风险关键点,制定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决策。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按照管委会及国资办的相关规定,涉及需上报管委会及国资办的请示报告事项,应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分别上报管委会及国资办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和内控监管,形成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借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和资金资产安全运行使用的专责监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国有企业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推动国有资本的审计监督全覆盖,将国有资本投资、融资、借款和担保等情况纳入国有资产经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有效发挥好审计监督职能。国资办要落实监管责任,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融资、借款和担保等监管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监管重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人监督,对企业财务统计资料不定期抽查、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管,防范投资融资和借款担保等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投资融资、担保借款及相关资金拨付记录、核查追溯、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操作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借款及相关资金拨付事项的,国有企业事项承办人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事项承办人记录后,应当立即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国有企业事项承办人擅自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投资融资、担保借款及相关资金拨付事项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国有企业事项承办人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借款及相关资金拨付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融资、担保借款等重大经营活动和资金资产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资办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国有企业投资融资信息和商业秘密、违规干预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借款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山市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腾冲边合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腾边合政发〔2020〕9号 )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四)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五)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融资行为负面清单(暂行)
一、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投资、融资、担保、借款等决策程序,不得在投资、融资、担保、借款等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二、不得利用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打招呼、批条子或者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违规干预或违规开展重大投资、融资、借款、担保、项目招投标、商业合同签订及相关资金拨付,违规拨付大额资金。
三、不得利用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或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采购、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
五、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六、不得在行政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公共资金支出等方面,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七、本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本人的配偶、子女、其它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资融资、担保借款、工程承包、商业交易等商务往来关系。
八、不得利用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设租寻租、损公肥私、关联交易、靠企吃企。
九、不得违规用权、滥用职权,不得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负责任、消极怠工。
腾冲边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