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风险防范与保护的决策部署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火药枪、猎套、猎夹、铁夹、犬捕、地弓、弹弓、弩、弓箭、铁笼、滚笼、捕鸟网等猎捕工具进行非法猎捕。
四、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水淹、设套、笼捕、掏蛋、拣蛋、狗撵、刀砍、棍击、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麻醉药(物)等手段方法进行非法猎捕,禁止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有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
七、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0875—5181203
腾冲市公安局:0875—110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发现受伤、受困、病弱的野生动物或发现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反映或者举报。
九 、解释和执行日期
本通告由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5年:自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