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3-5-/2021-1129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15:03:23 |
文号 | 腾发改发〔2021〕611号 | 浏览量 |
腾发改发〔2021〕611号
局内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云发改物价〔2018〕196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腾政办发〔2018〕19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腾冲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腾政办发〔2019〕78号)、《保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点的通知》(保竞争审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落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将《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 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股室牵头起草以县发改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党组会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县政府办拟定,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各股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相关股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相关股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审查程序
1.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在政策措施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起草股室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应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起草股室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3.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股室,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分管领导、各股室要认真学习领会各级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文件精神,认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现实意义,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掌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为有序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奠定思想认识基础。
二是从2021年9月起,各股室每月27日前上报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相关统计表报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各业务股室要负起公平竞争审查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标准搞好自我审查,并留存好相关痕迹材料。分管领导要对分管股室制发的政策措施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协调解决好公平竞争审查中的重难点问题。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股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监督。今后,凡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红头文件一律不得签批、制发。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