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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1-1-/2022-0815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听证 发布日期 2022-08-15 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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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该听证报告还将作为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办法草案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8月11日上午9:00—11:30在省卫生厅501会议室(政通大厦 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举行,听证会由省法制办行政立法处处长王键主持、卫生厅的3名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7名听证陈述人到会(未到会1名),听证监察人2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新闻媒体5家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了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三)起草部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陈述人对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听证人回答了提问;

(五)听证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听证陈述人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省法制办会同卫生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管理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

(二)新增城市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培训的形式(第十三条规定);

(三)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普及卫生知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增加了刑事责任,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对文字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听证代表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如明确经费投入具体比例、细化乡村医生工资补助、增加培训补助投入、转诊条件和程序等意见建议都非常好,可在本条例出台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