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2-090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14:3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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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腾冲市防艾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卫健局监督执法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参加。
本次督查对象为现场随机抽取,共抽查各类防艾重点场所16家。在督查现场,卫生监督员结合《艾滋病防治条例》,重点查看了客房内是否按规定放置免费安全套和防艾宣传资料、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和HIV检测的情况等。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指导整改,并要求场所负责人要当好推套防艾第一责任人,重视员工培训管理,积极向顾客宣传普及防艾知识,营造全社会推套防艾的良好氛围。
卫监贴士:《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第三十条第一款: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三十条第二款: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第五十三条: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五十五条: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