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1-120201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类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09: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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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查处一起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接到群众王某举报,称某诊所为其女儿陈某治疗时使用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已过期。接报后,卫生监督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该诊所为患者陈某治疗时,曾使用过期药品(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监督执法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查处期间,该诊所积极配合,并取得了投诉举报人王某的谅解。最终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此,卫生监督员提醒各医疗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下一步,监督执法所将继续加大监督及处罚力度,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备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腾冲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