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2-6-/2020-093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09: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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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
《条例》突出了规划引领,明确省政府应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了建设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示范区建设任务,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每年的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