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2-6-/2020-111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14:4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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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族成份变更主要有以下条件:
一、民族成份的确定依据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民族成份的变更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民族成份的变更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由民族事务部门提供样表);
2.申请变更人及父母或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
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
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
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
学证明、公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中一种证明;
5.变更人五分相照片。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民宗局提出申请;
(二)县级民宗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保山市民宗局审批。
(三)保山市民宗局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宗局;
(四)县级民宗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说明: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和户籍管理过程中公民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
份,不需要到民宗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错报、误登情形表现为其民族成份与父母双方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