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20-071703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17:22:30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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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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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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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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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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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书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表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包括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6、实行期限期满的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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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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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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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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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西山坝片区30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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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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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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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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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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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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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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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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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胜 513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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