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21-0426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08:41:3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参保范围: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员。
但新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①征地后人均(按被征地时农业户籍人口计算)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0.3亩)的;
②已经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③征地协议签订时,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④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⑤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腾冲市的;
⑥征地协议签订后,在办理参保手续期间死亡的;
⑦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二、被征地身份认定流程:
三、缴费补助的标准和参保缴费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每年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每年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次年6月30日前持缴费凭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在享受补助过程中死亡的,停发缴费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分别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