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4-1-/2018-1224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蒲川乡 |
公开目录 | 农村危房改造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1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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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2019年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的商业化补充作用,大力提高全市民房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保山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实施方案》继续推行保山市政策性民房统保的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自主自愿、市场运作、保费分担、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我市全面推广落实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三条 腾冲市民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
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保山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有关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全市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三)监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等民房灾害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责承担全市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责组织好政策的宣传,投保信息的统计,群众自缴保险费的收取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助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责承保出单、出险查勘、定损、理赔和保险业务指导,并负责定期组织全市各级工作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知识培训。
(五)负责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指导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七)提出完善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受理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业务查询。
(九)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
第五条 保险对象:全市城乡居民民房(含正房、厢房)。以下对象不可参保: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第六条 保险范围:全市城乡常住居民。
第四章 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统保不变,民房灾害补充保险采取农户自愿投保的方式,保险费率为(1‰),每户每年自愿缴纳保费为10—150元,由参保群众自愿缴纳。自愿投保100元以上的(含100元),民政部门补助10元;自愿投保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或者不投保的,民政部门不给予补助。参保群众应按照投保当时房屋实际价值据实投保,超过实际价值部份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八条 保险期限:民房灾害补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29日24时止。3月1日后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投保100—150元的,每户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农村户口居民12—17万元(含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统保的1万元),城镇户口居民11—16万元;投保10—90元的,每户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农村户口居民2—10万元(含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统保的1万元),城镇户口居民1—9万元。
第五章 投保方式和承保业务流程
第十条 投保方式:以乡镇为投保单位进行投保,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民房灾害补充保险工作与保山市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工作同步开展,投保业务分开办理,理赔业务合并办理。
第十一条 承保业务流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好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入户发放宣传单或通过“云岭先锋”、“农信通”等手机短信平台的方式把政策宣传到户。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工作人员参与下,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进行核实参保民房情况,收取保险费,逐户登记造册,并由民房所有者签名认可。
(三)参保群众要认真填写投保申请登记表,准确填写户主姓名、房屋详细地址、房屋结构、房屋朝向等信息。
(四)市民政局、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共同对乡镇报送的数据核实无误后,由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承保出单。
(五)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将保险单(正本)、分户清单(客户联,确认盖章),保险费发票移交各乡镇存档。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按照各乡镇群众参保率和收交保费数额情况,给予各乡镇工作人员宣传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经费。
(六)续保时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流程办理。
第六章 保险责任、赔付方式和免赔额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受损的,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负责赔偿:
(一)洪涝灾(洪水、暴雨)、风雹灾(龙卷风、暴风、冰雹)、雷击、泥石流、崩塌、地面下陷。
(二)火灾、爆炸。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五)因防止上述灾害、事故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房屋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赔付方式:先按照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进行赔付,实际损失不足部分在民房灾害补充保险限额内赔偿,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累计赔付金额(含免赔额)不超过房屋实际损失金额。
第七章 缴费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市民政局、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各乡镇共同核实的自愿投保户数、群众自缴保险费实际情况计算保险费,由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统一出具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投保分户清单等凭据,由各乡镇将群众自缴保险费汇到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指定帐户。补助部分由市民政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理赔处理
第十五条 理赔流程: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及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专线报案,并保留现场,积极施救。
(二)保险公司接报后必须及时派出查勘定损人员到现场处理。
(三)被保险人应提供灾害事故证明、投保单位证明、产权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被保险人本人)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上资料或由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过程中一次性收取。保险公司在收集到完整索赔资料后迅速理算,及时将保险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账户。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为保险理赔的督办机构。
第九章 保险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保险宣传服务:主动热情地向客户宣传、解答有关保险条款、赔偿标准及投保、索赔等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 保险咨询服务:根据农户的要求,积极、热情为农户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建议、保险方案、出险报案(95518专线电话)等服务。
第十九条 保险走访服务:主动加强与市民政局和各乡镇的交流、沟通,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各乡镇处理重大灾害事故。保险公司负责人必须参与处理重大灾害,对灾情事故作出及时赔偿。
第二十条 保险理赔服务: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做好理赔服务。每户房屋损失在相关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立案、理算、付款、结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农村民房灾害政策性保险和民房灾害补充保险防灾防损宣传教育活动、防灾设备配置、防灾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须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出险、理赔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经市民政局、人保财险腾冲支公司认可并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腾冲市民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