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5061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08:55:2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
保环罚告(腾)〔2023〕02号
腾冲市昌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腾冲市昌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下设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沉淀池南面坝体下方设置有直径约20公分白色PVC管一根,管道排口直接连接路空河河道,沉淀池内洗砂废水已放空,底部有大量泥浆沉淀,PVC管靠沉淀池一端设有带钢索绳子的麻袋将管口封堵,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以私设暗管方式将沉淀池内洗砂废水直接排入路空河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执法检查笔录》1份、2023年4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6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将私设的暗管拆除,同时主动提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委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腾冲市中和镇大村路空河热水塘段河道采砂点以私设暗管方式将沉淀池内洗砂废水直接排入路空河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二)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厂放弃此权利。
对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勇 联系电话:0875-5186785
地 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 邮政编码:6791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