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30717-0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7-17 08:58:3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保环罚告(腾)〔2023〕07号
事当人: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023年7月5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实,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编制报批“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于2023年4月20日正式启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5日《现场照片说明》6份,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段培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腾工信备案【2018】26号)》复印件、《腾冲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备案证延期的意见》复印件、《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复印件、《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复印件、《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未及时报批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尹昭瑞 联系电话:0875-5186785
地 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
邮政编码:6791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