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3070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7-09 09:01: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腾冲市杨春连生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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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市杨春连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养殖场在养殖废水沉淀池临近自然沟渠底部采用PVC管设置有2个排放口,管口直径为110mm,管口直接面向自然沟渠,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养殖废水沉淀池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5月29日《现场照片》3份及养殖场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养殖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依据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按规定,私自在养殖废水沉淀池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 勇
电 话:0875-5186785
地 址: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
邮政编码:6791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9日